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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试行)

  • 发布时间: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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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关于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努力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廉尚俭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为全校教职工中的中共党员和全校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其他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升学乔迁、职务变动等事宜。

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文明、廉洁的原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 不邀请可能对行使职权产生利害关系的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业务工作关联单位的人员;

(三) 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无法拒收的,要在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校纪委办公室);

(四) 不准违反规定私自动用公车、公物;

(五) 不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六) 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庆事宜,应在事前15天前填报《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操办丧葬事宜,可先向上级领导口头报告,并在事后15天内补报《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具体报告程序是:

(一)校级领导向校党委书记、校纪委书记报告。

(二)处级干部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校纪委办报告(副处级干部还须向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书面报校纪委办备案。

(三)科级干部向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书面报校纪委办备案。

(四)校部机关各部门其他党员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书面报校部机关党委存档备查。各二级单位其他党员向本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报告,并书面报本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存档备查。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理。

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廉政谈话、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中共南京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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