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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试行)(南工校资[2014]3号)

  • 发布时间: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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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资20143


 

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确保师生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师生。

第三条             全校化学废弃物处置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监管。各单位对化学废弃物收集、存储和移交的全过程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单位领导统一管理,负责统计和上报等工作。所有师生有权监督此项工作,发现问题可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二章 收集和存储  

第四条             严禁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渣倒入普通下水道,或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受沾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其它危险废弃物一起混装回收。

第五条             收集时,化学试剂空瓶须盖紧瓶塞再装入坚固的包装箱,箱上标明数量。残液瓶、失效试剂和废液瓶(不宜倒入废液桶)须完好无损、瓶口密封,再装入坚固的包装箱内,清单与实物相符。化学废液尽量倒入学校配发的专用废液桶。化学废液可按照一般无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和含卤有机物废液三类进行收集和存放。倒入废液桶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倾倒废液前,须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内已有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产生剧烈放热现象等)。判断有危险的,可倒入化学试剂空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主要成分每次倒入废液桶的废液数量和主要成分须做好记录,以便其他人员倾倒时,可对危险性作出明确判断

(二)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弃物须先做预处理再行收集;

(三)倾倒废液时,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废液溅到身上,并避免将废液倒出桶外;

(四)废液桶须随时盖紧,避免内部液体挥发,危害实验人员健康,并放置于阴凉且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保持良好通风,避免倾倒;

(五)废液桶不得盛装太满,须保留1/10左右的空间。

第六条             严禁将含有剧毒物质的化学废液倒入上述三类废液桶,须倒入化学试剂空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主要成分

第七条             化学废弃物临时存储数量不宜过多,存储时间不宜超过两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处理的,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临时处置。

 

第三章 移交和处置

第八条             需要处置时,各实验中心(课题组)根据学校通知和要求填写《实验中心(课题组)化学废弃物登记表》,交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统计。管理员统一汇总,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废弃物统计表》并签字确认,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上报南京市环保局审批。获得批准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保卫处配合将化学废弃物运至专业处置公司统一销毁处置。

第九条             移交时,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负责组织将化学废弃物分批分类按时送交指点地点,做好技术指导、查验和统计等工作。移交完毕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对有能力无害化处置化学废弃物的单位,需将处置方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在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泄漏事件,各单位要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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